试管婴儿对亲子鉴定结果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4-05-17 09:47
試管嬰兒技術在造福人類的同時,也帶來了大量涉及社會、倫理和法律方面的問題,並影響法醫的親子鑒定及個人識別。這裏就各種試管嬰兒技術對親子鑒定及個人識別產生影響作一初步探討。
一、自然生殖個體的親子鑒定
正常女性(母親)在月經中期排卵,若此時有性生活,男方(父親)的精子便通過宮頸、官腔、輸卵管後,在輸卵管的壺腹部處與卵子相遇,形成受精卵,繼而向官腔運動,附著於子宮壁上,並生長發育為胎兒,直至分娩。通過生殖,親代性狀則遺傳給子代,如DNA、血型、體貌特征等。其中 DNA是遺傳物質,控製著生物的遺傳性狀,並以孟德爾的遺傳規律呈共顯遺傳,穩定地從親代傳給子代。通過檢測DNA可確定父母與子女之間是否存在親生血緣關系,從而進行親子鑒定及個人識別鑒定。在自然生殖情況下,生物學的父母子女關系與社會學父母子女關系是一致的。人類有二套基因組DNA,一套在細胞核內,細胞核DNA遺傳系統按孟德爾遺傳規律傳遞;另一套在細胞器的線粒體內——線粒體DNA(mtDNA),由於受精卵中的線粒體幾乎全部來自於卵細胞,所以線粒體遺傳系統往往表現為母親系遺傳,母親所攜帶的mtDNA突變可傳給她的子女。
親子鑒定的基本原理是孟德爾遺傳的分離和自由組合定律。親代基因型決定子代基因型,子女的一對等位基因必定是一個來自父親,一個來自母親;在沒有基因突變、分型錯誤的前提下,子女不可能帶有雙親均沒有的等位基因。親子鑒定中,需要確定與小孩有無親子關系的男子稱為有爭議的父親,或假設父親,或被控父親(AF)。同理,需要確定與小孩有無親子關系的女子稱為有爭議的母親,或假設母親,或被控母親(AM)。母、子、父三方均參加檢驗的情況稱為三聯體 (triplet),這樣的鑒定為雙親檢驗。當受檢者僅為假設父親或假設母親和孩子二方時,稱之為二聯體(biplet),這種只有父母一方的二聯體的親子鑒定稱為單親檢驗。反轉親子鑒定是指父母已確定,檢驗孩子是否為他們親生的親子鑒定,主要見於失蹤者(活體、屍體)的身份確定——個人識別。親子鑒定最早的應用對象是有爭議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的確定,隨著越來越多的遺傳標記系統的開發和應用,被檢測的對象已不再局限於父母與子女兩代之間的個體,對同胞、隔代甚至旁系個體間是否存在親緣關系也有可能進行相應的鑒定。因此,在刑事案件、災害事故(如爆炸、空難及自然災害等)中,對被害人或嫌疑人遺留的生物物證、毀壞的被害人屍體等,通過對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隔代甚至旁系個體進行鑒定,確定是否存在親緣關系,達到個人識別目的。但是,人類試管嬰兒技術的運用,將給親子鑒定及個人識別影響。
親子鑒定
二、試管嬰兒對親子鑒定結果的影響
在自然生殖狀態下,婚姻與生育是匹配的,父親、母親、子女之間關系明確,子女的生物學上父母與其社會學父母是吻合的。從生物學上,父母與子女有生物遺傳關系;從社會學上,父母與子女有法定的母子、父子關系,互相承擔撫養和贍養責任和義務。但由於試管嬰兒技術打破了傳統生育與遺傳的統一性,可將不同來源的精子、卵子、子宮進行組合而產生子女,最多可能產生五位父母,即生物學父親(遺傳父親)、社會學父親(養育父親)、妊娠母親(代孕母親)、生物學母親(遺傳母親)和社會學母親(養育母親)。導致子女的生物學父母與其社會學父母不吻合,父母與子女間關系復雜,對親子鑒定及個人識別產生影響。
(一)「配偶試管嬰兒」對親子鑒定影響
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IVF—ET)中,取出妻子的卵子,與丈夫的精子在體外受精後,將受精培養成胚胎,移植在妻子子宮內,而妊娠生育。試管嬰兒時,丈夫供精子,妻子供卵子,妻子妊娠、分娩。產生的子女在承接父母的遺傳基因上,與自然生殖產生的子女無差異。供卵子者、妊娠分娩者與養育母親是同一位女性;供精子者與養育父親是同一位男性。子女的生物學父母與其社會學父母是吻合的,因而對親子鑒定不會產生影響,親子鑒定按照常規鑒定方法進行鑒定。另外在人工授精技術中,用人工方法將丈夫的精子置於妻子生殖道內,與妻子的卵子結合,而妊娠生育,也不會對親子鑒定產生影響。
(二)「借精子試管嬰兒」對親子鑒定影響
如果丈夫因病沒有精子或因有遺傳病而不能提供精子,這樣就得用精子庫中他人的精子 (捐精者)與其妻子的卵子在體外受精後,將受精卵培養成胚胎,移植在妻子的子宮內,而妊娠產生——「借精子試管嬰兒」。供卵子者、妊娠分娩者與養育母親是同一位女性;供精子者與養育父親分離,不是同一位男性。因此,子女的生物學母親與其社會學母親吻合,而子女的生物學父親與其社會學父親不吻合。子女體內來自父親的遺傳基因是捐精者的,而捐精者情況一般是保密的。因此,親子鑒定一般只做母子的單親鑒定,或鑒定個體的母系血緣關系,確定是否存在血緣關系,達到個人識別目的。如果需要鑒定父系的血緣關系(生物學父親),就必須從醫院等方面,調查捐精者個人信息,才能進行分析鑒定。此外在人工授精技術中,將捐精者提供的精子置於妻子生殖道內,與妻子的卵子結合,而妊娠生育,其對親子鑒定產生影響則相同。
(三)「借卵試管嬰兒」對親子鑒定影響
妻子因病沒有卵子或因有遺傳病而不能提供卵子,這樣就得用他人的卵子(捐卵者)與其丈夫的精子在體外受精後,將受精卵培養成胚胎,移植在妻子的子宮內,而妊娠產生——「借卵試管嬰兒」。供精子者與養育父親是同一位男性;供卵子者與妊娠分娩者及養育母親分離,不是同一位女性。因而子女的生物學父親與其社會學父親吻合,而子女的生物學母親與其社會學母親不吻合。子女體內來自母親的遺傳基因是捐卵者的,而捐卵者情況一般是保密的。因此,親子鑒定一般只做父子的單親鑒定,或鑒定父系的血緣關系。如果需要鑒定母系的血緣關系(生物學母親),就必須從醫院等方面,調查捐卵者個人信息,才能進行分析鑒定。
丈夫供精子,妻子供卵子,用卵漿置換技術將妻子的卵子內的卵漿同另一女性(捐卵漿者) 的健康卵漿置換,然後與丈夫的精子在體外結合,形成受精卵後移入子宮內,生長發育成胎兒。采用「卵漿置換」後,卵細胞核仍代表妻子的遺傳特征,鑒定細胞核DNA時,與自然生殖產生的子女無差異。但是卵漿的遺傳信息則為捐卵漿者的。卵漿置換技術生產的孩子在鑒定時,應註意如鑒定其細胞內mtDNA時,遺傳基因不是生母的,而是捐卵漿的女性的。需要調查捐卵漿者個人信息,才能進行分析鑒定。
(四)「借腹代孕試管嬰兒」對親子鑒定影響
妻子做了子宮切除術後,或盡管夫婦雙方無生育問題,但既想要自己的孩子,又不想孕育孩子(不願承受分娩的痛苦、怕破壞體型等),或者因病子宮無孕育能力。因此,采取父親供精子,母親供卵子,在體外受精後,將受精卵培養成胚胎,植入其他女性的子宮內孕育,而妊娠產生—— 「借腹代孕試管嬰兒」。自然生殖時,妊娠分娩者必然是孩子的生物學母親。但代孕打破了這種自然規律,妊娠分娩者可以不是孩子的生物學母親,而是代孕母親。因而「借腹代孕試管嬰兒」的母親分為生物學母親(供卵子者)、妊娠母親(供子宮,妊娠分娩者)和社會學母親(養育者)。使親子鑒定變得復雜化,給鑒定帶來困難。根據精子、卵子、子宮來源情況,可形成不同的代孕形式,而對親子鑒定產生不同的影響:
1.委托夫妻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為受孕。供精子者與養育父親是同一位男性;供卵子者與養育母親是同一位女性,但與妊娠母親(妊娠分娩者)分離,不是同一位女性。子女的生物學上父母與其社會學父母是吻合。但不是生物學母親和社會學母親妊娠分娩的,而是其他女性(代孕者)妊娠分娩的。子女體內遺傳基因來自生物學(以及社會學)父母親,而與妊娠母親無關。
2.委托丈夫提供精子,第三人提供卵子並代為懷孕。供精子者與養育父親是同一位男性;供卵子者、妊娠分娩者與養育母親分離,不是同一位女性。子女的生物學父親與其社會學父親是吻合;生物學母親與妊娠母親吻合,為代孕者;但社會學母親則是另一位女性(養育母親)。子女體內遺傳基因,一是來自生物學(以及社會學)父親的,二是來自母親的遺傳基因為捐卵者及代孕者的,而與社會學母親無關。
3.委托丈夫供精子,捐贈人提供卵子,第三人代為受孕。供精子者與養育父親是同一位男性;供卵子者、妊娠分娩者、養育母親,為三位不同的女性承擔。子女的生物學父親與其社會學父親吻合;生物學母親、妊娠母親、社會學母親分別為不同的三位女性,即供卵子者、代孕者、養育母親。子女體內遺傳基因,一是來自生物學(以及社會學)父親的,二是來自捐卵者的,而與妊娠母親和社會學母親無關。
4.委托妻子提供卵子,捐贈人提供精子,第三人代為受孕。供精子者與養育父親分離,不是同一位男性;供卵子者與養育母親是同一位女性,但與妊娠分娩者分離,不是同一位女性。子女的生物學父親與其社會學父親不吻合;子女的生物學母親與其社會學母親吻合;但妊娠母親為另外一位女性(代孕者)。子女體內遺傳基因,一是來自生物學(以及社會學)母親,二是來自捐精者的,而與社會學父親和妊娠母親無關。
5.捐贈人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為受孕。供精子者與養育父親分離,不是同一位男性;供卵子者、妊娠分娩者、養育母親,為三位不同的女性。子女的生物學上父親與其社會學父親不吻合;生物學母親、妊娠母親、社會學母親分別為不同的三位女性。子女體內來自父親的遺傳基因為捐精者的,來自母親的遺傳基因為捐卵者的,而與社會學父母親和妊娠母親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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