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亲子鉴定现状分析
发布日期:2024-05-17 09:48
由於親子鑒定技術的特殊性對人們認知局限性的補充作用,導致當事人、律師甚至法官對親子鑒定結論過分依賴;也由於親子鑒定技術的高科技含量直接帶來的經濟效益,使得這項技術逐漸成為許多鑒定機構甚至尚無司法鑒定資質的實驗室爭相開展的業務。鑒定機構受理親子鑒定的數量逐年增長,有的甚至翻倍增加。一些醫學院校實驗室和許多城市的醫院、血站也相繼開展了親子鑒定業務,直接對外受理個人委托,無限製地提供親子鑒定服務,尤其是訴訟外單親親子鑒定帶來諸多社會負效應。
親子鑒定
我國親子鑒定現狀分析
(一)親子鑒定實驗室尚無統一認證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從事親子鑒定的機構和人員配置條件懸殊,親子鑒定質量難以保證,不但降低了親子鑒定的證據效力,還會導致案件的錯判。
有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受理親子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大體分為三類:一類是具有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審批資質的鑒定機構,其實驗室設備及技術條件都是較為高端的,並追求鑒定結果的精確;另一類是與高校或科研單位合作,公司承接業務後轉交鑒定;第三類是「皮包公司」,收到郵寄樣本不做檢驗,只在兩周後填寫檢驗報告單寄出,所填結果幾乎都是與樣本一致。
我國多數有資質的親子鑒定實驗室采用常染色體STR分型技術做親緣關系鑒定的檢驗工作,有條件的實驗室還輔以Y染色體STR、X染色體STR和mtDNA 檢測技術加以印證,少數實驗室仍采用HLA及紅細胞抗原系統檢型a。應當指出,實驗室若開展親子鑒定工作,其實驗室所采用的遺傳標記系統的累積非父排除率必須達到一定指標,即非父排除率越高,應用該系統排除非父的概率越大,得出錯誤認定結論的可能性就越小。
國際法醫遺傳學會親子鑒定委員會已於2002年推薦了親子鑒定實驗室國際標準,合格的親子鑒定實驗室首先應遵從 IS017025準則,這樣它所出具的鑒定文書才具有權威性。我國亟待按照國際相關文件製定質量控製標準和技術標準,規範和指導親子鑒定工作。
(二)訴訟外親子鑒定例數激增
當前我國各地要求做DNA親子鑒定的人數日益增多,實施這種鑒定技術的醫院或血站也越來越多。
譬如2004年廣東中山大學醫學院所做的親子鑒定高達1000 例,北京市朝陽醫院當年做的親子鑒定亦較往年成倍增長;據新華社消息,近年來天津市要求做親子鑒定的人越來越多,有時一個月就高達幾十例;更有甚者,河南省人民醫院6年中就為3500個家庭做了親子鑒定。有社會學者把這種現象歸結為社會的開放度、文化價值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
據調研,當前提請訴訟外親子鑒定的原因主要是:戶口申報、離婚案中孩子的撫養權、移民公證中血緣關系的確定、醫院產房或育嬰室調錯新生嬰兒確認、非正當性關系中小孩或胎兒的生父認定、遺失或失散家庭成員認親、計劃生育超生子女確認、試管嬰兒或私生子生父認定以及懷疑配偶不貞等,其中涉及單親親子鑒定的居多。單親親子鑒定是有別於常規親子鑒定的特殊情形,指被鑒定人的雙親由於某種原因只有一方親代能夠提供樣本進行親生血緣關系鑒定,這種只要求鑒定父子或母子親生關系的鑒定又稱為二聯體親子鑒定。在缺失母親檢材的單親親子鑒定中,與雙親親子鑒定比較,其排除非父的難度增加,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誤判風險。
(三)訴訟性親子鑒定啟動從嚴
鑒定實踐中,司法鑒定機構只能依法受理由案件承辦機關委托的訴訟性鑒定,不能直接受理個人委托。
目前我國訴訟性親子鑒定的範圍是:強奸案件中強奸致孕的親權鑒定、拐賣兒童案件中的親權鑒定、傳播性病案件中的親權鑒定、調換嬰兒案件中的親權鑒定、涉外婚姻案件中的親權鑒定、移民案件中的親權鑒定、各類交通事故中涉案的親權鑒定、有關人工授精案件的親權鑒定、離婚中親生血緣關系的鑒定、其他刑事或民事案件中的親權鑒定等。
應當指出,我國有許多親權糾紛並未進入訴訟程序,大量訴訟外親子鑒定是由非司法鑒定機構直接受理的。在訴訟性親子鑒定啟動程序中,涉及刑事案件的親子鑒定啟動程序相對明確,但涉及民事訴訟案件的親子鑒定啟動則較為困難,原因是對於親子鑒定程序的啟動權我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一般均比照司法鑒定的啟動程序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最高法院《批復》)規定中,也體現了親子鑒定程序的啟動以人民法院為主、以當事人為輔的精神,即首先親子鑒定的啟動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其次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可啟動親子鑒定程序但不必然啟動,並須經法院「準許」;再次特殊情況(如對方不願配合或子女已滿3周歲等)應從嚴掌握,原則上不宜啟動親子鑒定程序④。
(四)我國親子鑒定相應法律規定不健全
早些年,我國尚未出臺規範親子鑒定的法律、法規,僅有若幹出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或回復,如1987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藏海仙與黃士明離婚申訴案涉及親子鑒定的函》;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在確認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親子鑒定如何處理的答復》等。
2011年7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就DNA親子鑒定詳細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並於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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